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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双方拒养亲生骨肉,怎么办?

来源:重庆游小强维权律师网   作者:重庆律师  时间:2014-07-22

  父称精神变态,母称无房无收入,双方拒养亲生骨肉

  贝贝的爸爸妈妈——杜先生和李女士于2003年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一直不太好,经常因琐事争吵。

  从今年3月开始,李女士便离开杜先生在外居住。为此,杜先生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他与李女士离婚,贝贝由李女士抚养,他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

  对此,李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说贝贝应由杜先生抚养,因为她现在没有固定的住房,一直在租房居住,没有条件和能力抚养孩子。且孩子出生后一直与杜先生及其爷爷、奶奶生活,孩子由杜先生抚养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她每月会给付抚养费300元,并会时常回来探望孩子。

  庭上,杜先生和李女士就贝贝的抚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为了不养贝贝,杜先生在庭上竟说自己是一个精神变态,控制不住脾气,见孩子就来气,如果贝贝判给他抚养,会天天挨打,自己下手不知轻重。

  听到杜先生一席话后,李女士当庭痛苦地说道:“哪个母亲愿意与孩子分离,我舍不得孩子,可我确实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我没房给孩子住,也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孩子由我抚养,不仅不能保证孩子吃好穿好,连最起码的受教育权都没办法满足。”最后,妈妈也没要贝贝。

  判决:孩子愿跟父亲住

  为进一步了解孩子的情况,本案承办法官来到了贝贝所在的村子里进行调查。法官告知贝贝此次来的目的后,贝贝没有哭闹,平静地表示愿意和父亲在一 起生活,因为父亲有房,可以供其念书,爷爷奶奶全在身边也可以照顾他,还有学校的老师、同学都对他很好,如果让他突然转换已经习惯了的生活,他会接受不 了。

  贝贝还说,爸爸妈妈平时对他都很好,都很爱他,爸爸虽然会打他,但只是在他不写作业或淘气的时候才会用手弹他脑袋,但是并不狠。贝贝最后告诉法官,他愿意和父亲住在一起。

  顺义法院在经过开庭、调查等程序后,最终作出了一审判决。准许杜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双方婚生子贝贝由杜先生抚养,李女士自判决生效之当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贝贝年满18周岁时止。

  法律链接:《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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