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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张某、冉某、刘某、重庆**公司交通事故案

来源:重庆游小强维权律师网   作者:重庆律师  时间:2014-11-14

 

王某诉张某、冉某、刘某、重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概况】

  2014年1月17日14时30分,张某驾驶川0115792号大型拖拉机,沿省道306行驶至176千米+800米处时,由于操作不当,与重庆**公司因送货而停在路边卸货的刘某雇请的冉某驾驶的渝GR2860号轻型货车尾部相撞,将正在卸货的王某撞伤,两车受损。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冉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住院产生医疗费191235.75元,其中张某支付48900元作为医疗费,但当时王某方未向张某出具收条。后经鉴定王某为一个八级、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伤残,累计要求赔偿318932.6元。

  【办案过程】

  2014年5月19日,张某在与伤者对赔偿问题协商无果且王某方不认可张某已经支付的48900元医疗费的情况下诉至法院,张某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与受害者及家属、代理人进行沟通后,认为张某是否支付48900元要看是否有证据支撑,还要看受害方是否诚实,以及张某方支付的具体时间、金额。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代理人要求张某回忆具体支付时间,在哪里支付,支付多少等,再从受害方提供的每日用药清单进行核对,逐步找到了能够证实张某支付48900元的事实依据。

  【审判结果】

  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支付48900元属实,并依法做出了判决。判决下达后,作为被告的张某非常满意。

  【办案心得】

  本律师认为,只要是委托人是实事求是的谈到的案件事实,律师都应该据理力争,都应该收集对委托人有利的全部证据。并且尊重事实,重证据是律师的办案底线,必须依法、依理、依证据是制胜法宝。并且坚持做一个用良心办案,用诚信办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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