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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诉重庆市涪陵区**有限公司、刘某、王某、梁某、方某生命权纠纷一案

来源:重庆游小强维权律师网   作者:重庆律师  时间:2014-11-14

汤某诉重庆市涪陵区***有限公司、刘某、王某、梁某、方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案情概况】

  2013年8月11日,被告刘某、王某邀约汤某之父亲及被告梁某、方某一起到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有限公司下设的涪陵***渡假村水塘游泳。在游泳过程中,被告刘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广柑酒与汤某之父亲以及与被告王某、梁某共同饮用,导致汤某父亲在继续游泳过程中溺水死亡。

  【办案过程】

  2013年9月25日,汤某在与被告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委托本律师办理该生命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到公安机关调取第一手证据,并收集其他证据后,分析认为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有限公司作为该渡假村水塘的管理者及所有人,为尽到安全保障及管理义务。四被告在明知酒后游泳会发生危险,却不加劝阻,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与受害者及家属、代理人进行沟通后,2013年10月31日向涪陵区人民们法院起诉。

  【审判结果】

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伙伴之间有相互注意和救助义务,在一方面临人身危险,另一方应给与力所能及的救助,在意识到伙伴面临危险的可能性时,应当及时进行提醒和劝告。虽然作为死者缺乏安全意识,但该四被告明知死者不会游泳,酒后游泳更会带来危险,却对死者酒后游泳行为和时不时不用游泳圈的行为不加劝阻,未尽到积极的伙伴注意义务,存在共同过失,应对死者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根据过错承担,四被告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各赔偿48989.55元。后来,律师又免费代理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款项正在分期履行中。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有限公司不是该水塘的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心得】

  本律师认为,只要是委托人是实事求是的谈到的案件事实,律师都应该据理力争,都应该收集对委托人有利的全部证据。并且尊重事实,重证据是律师的办案底线,必须依法、依理、依证据是制胜法宝。并且坚持做一个用良心办案,用诚信办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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