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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涉嫌抢劫罪一案辩护词

来源:重庆游小强维权律师网   作者:重庆律师  时间:2014-09-02

梁某某抢劫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受涪陵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指定我担任梁**抢劫一案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本案卷宗材料,核对了相关事实情况,结合今天庭审调查,我们对本案有了清楚、全面的认识。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一审合议庭参考:

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犯抢劫罪的认定,辩护人不持异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以及综合本案相关证据来看,梁**构成抢劫罪。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被告人梁**出生于1995***日,在2012225日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通过查阅被告人梁**的多次供述,均表现出一个未成年人在交友不慎、受到精神和身体折磨后的恐惧与无奈,其中案卷17页“我想说,但我怕**,他真是个很恐怖的人,什么都干得出来”,第9页供述“有一次晚上在他家,当我说要走时,他突然给我胸口一拳,然后给我背部的脊椎一个肘击,差点把我打背气……还有就是有时神经质的用手卡或是用手臂夹我的脖子……”,第12页“我也感觉他在做坏事,但我怕不去做,**伤害我,所以我不得不去做……”,第13页“我确实被**打怕了,怕他报复我,所以我不敢报警……我也是想帮她们,因为我通过和**的接触知道他一些脾气,你越是硬着跟他干,他越是往死里整你……”,第23页“我只是照着他的话做,根本不清楚他后面要做什么……”,第29页“我在**面前根本不会自己去想怎么样,只有按照他的意思办……我当时就是感觉**在试探我,才叫刘某和我一路……”“我要说的就是自从我在**家里被他打过后,对他害怕到了极点,就连他家有座机,在**出去了,家里只有我一个人的情况下,我都不敢打电话报警 。所以在以后的一切事情上,我完全不可能有自己的主见,只有被迫服从。因为,**自己都向我说过差点用数据线勒死我,所以我根本不敢有半点违拗他的行为……”。以上供述可以看出:正是因为被告人梁**对被告人**的惧怕和不从的报复,所以只要被告人**有安排,被告人梁**就只能勉强而为之。而本案恰恰是被告人梁**在不知道被告人**的真实用意的情况,受到其长期的威胁、恐吓、胁迫后实施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梁**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第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梁**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另外,在对被告人梁**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这段时间,被告人在家深刻反省,和母亲一起面对自己的未来,严格按照规定行事,其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梁**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第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梁**由于家庭原因,父母在十年前先是离异,其后父亲在20121月因病去世,由于和母亲的关系不是很好,便离开母亲一个人在外居住,加上没有接受到良好的教育,以致融入到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交友不慎,误入歧途。但在此之前,被告人梁**一直遵纪守法,自己挣钱养活自己,没有做出过任何违法乱纪行为。在案证据表明,被告人梁**是在惧怕被告人**的思想左右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并不是有预谋的去实施抢劫犯罪,因此主观上的恶性不大。

第三、被告人梁**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被告人梁**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主要是起帮助作用,其本身在本案中发挥的作用不大,且一直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的命令下实施的犯罪,也没有获取任何犯罪所得,因此,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第四、被告人梁**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被告人梁**227日的供述中(案卷113页)问“你知道**还伤害过哪些人?”答“我知道大约在2012210日到15日之间的一天晚上,**不知在哪里带来了一个女子回到他家……突然**从背后用手臂死死勒住王女士的脖子,当时王女士满脸勒出了红斑,看起要断气了,我赶忙去拉**,让他放了王女士……然后就松开了王女士,之后我把王女士扶出了他家……”,在228**的供述中(案卷221页)**也承认了该犯罪事实。在案证据表明被告人梁**具有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第五、被告人梁**积极阻止犯罪,挽救了一个人的生命

被告人**228日的供述(案卷221页)说到“我就用手腕扼住王女士颈子,意图致她死亡,最后由于女友梁**在旁边劝住,我就放她走了”,33日供述(案卷228页)“我用右手锁住王女士的脖子,左手拉住右拳向后用力,当时梁**就来拉,我没有管,还是在用力卡,后来梁**开始哭,求我不要这样……松开了手,王女士开始慢慢坐了下去,坐在地上,背靠床,好像晕过去了,梁**还在哭,边哭边喊我不要这样”,第30页问“为什么后来又没有将王女士致于死地?”答“当时梁**不停的哭,不停的求我,我看不下去了,心软了,所以就放了王女士,没有卡死她”。另外注意的是受害人王女士询问笔录(案卷338页)说到“过了一会儿,我觉得已经快晕过去的时候,我听见那个女的说:不要、不嘛。意思是叫那个男的不要杀我,然后我就什么也听不见了,我已经没有力气站起了,我当时就已经软跪在地上了,那个男的就坐在床上,感觉到我自己已经是在做梦了,然后我觉得这个梦已经到了我难以承受的时候”。从这一系列的供述和受害者的陈述,得出的一个事实就是:被告人梁**在受害者王女士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并且命悬一线的时候,冒着自己可能被杀害的危险,作出了正确理智的选择,挽救了一个女孩的生命。试想要是没有梁**积极努力阻止犯罪,受害人王女士现在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呢?被告人**的身上是否又多一条人命案呢?所以,被告人梁**在案发前积极阻止**犯罪,说明其本性是善良的,其本身不具有太大的社会危害性。

四、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梁**应当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在会见被告人梁**的过程中,其多次泪流满面,对自己的行为以及没有能救下两个学生表示忏悔,并要求严惩杀人凶手。相信被告人梁**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梁**

五、关于被告人梁**犯罪的原因,是个复杂的社会因素,除她本人负一定责任外,社会、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人梁**出生在广东,从小和其幺爸一起生活,加上后来父母的离异,2012年父亲的去世,给其带来严重的思想包袱和生活压力。从小脱离父母的管束的她,没有接受过良好的学校教育,使其认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较差。大家都知道,现在的社会生活环境的复杂,不是一个未成年人能够及时分辨得出来的,加上法律知识的欠缺,很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今天的这一步。社会、家庭都有一定的责任。我们司法机关,也应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六、对被告人梁**的量刑建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第二十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纵观本案,被告人**是初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另外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梁**在这起犯罪活动中是初次犯罪,且系胁从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且经查证属实。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考虑与采纳。

辩护人: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

 师: 游小强

201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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