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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拐卖儿童罪一案

来源:重庆游小强维权律师网   作者:重庆律师  时间:2015-08-04

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拐卖儿童罪一案

【案情概况】

      被告李某、王某于2008年底在王某老家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两名女儿。2014年初,被告李某再次怀孕,考虑到家庭困难、孩子众多等原因,萌生将腹中小孩出卖他人的想法,并多次劝说被告人王某得到其同意。陈某通过母亲吴某得知该消息,与被告李某、王某商议决定售卖李某腹中孩子。2014年10月5日,被告李某在涪陵马武惠民分院产下一名男婴。10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王某在涪陵区马武镇惠民6组自己家附近,将孩子卖给陈某,并收取“营养费”46000元。

【办案过程】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公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犯拐卖儿童罪,被告王某家属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积极会见被告人王某,第一时间到检察院与检察官分析案情,到案管中心复印案件材料,经分析案情清楚知道被告王某并不是想以牟利为目的,只是因为家庭困难,且已有两个孩子,才在李某的坚持下将孩子抱与抚养并收取费用。

【审判结果】

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李某、王某犯罪的罪名成立。依法作出(2015)涪法邢初字第00180号判决书, 判决被告王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办案心得】

本律师认为,只要是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律师都必须客观、积极的分析案情,尤其是刑事案件的每一个证据都必须逐一分析,找到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的证据,当被告人具备可以判处缓刑的客观条件是就一定要积极争取,也就是说做任何事情都要不愧于当事人。

 

经辩护人积极争取,最终王某被判处缓刑,委托人及被告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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