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咨询内容:

姓 名:

手 机:

咨询标题:

验证码:

您现在的位置:重庆游小强维权律师网 > > 刑事辩护正文

陈某被指控强奸罪辩护词

来源:重庆游小强维权律师网   作者:重庆律师  时间:2015-04-25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国家公诉人:
  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指派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本案卷宗材料,核对了相关事实情况,结合今天庭审调查,我们对本案有了清楚、全面的认识。本着打击犯罪为目的,结合本案事实就量刑方面做如下辩护,以达到被告人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原则,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一审合议庭参考:

一、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认定,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本案与其他强奸案件有本质区别,客观上本案是由于网上交友不慎,且受害人带有不良企图未得逞,而引发出来的一个犯罪。是在两位当事人醉酒发生事情后(邀约吃烧烤是受害人主动提出),受害人邀约社会上的闲杂人员要求被告人拿出2000元了结此事未得逞,被告人因害怕受害人的敲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受害人也因敲诈未果而向公安机关陈诉称自己遭到强奸,才导致被告人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刑事审判。另外本案被告人并没有采取捆绑、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使受害人不能反抗以达到强奸的目的。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从对被告人的侦查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被告人事发后先到公安机关报案称遭到敲诈,后由于受害人敲诈未能得逞,才向公安机关报案才遭到强奸,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被告人积极主动、全部、彻底的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多次表示认罪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另外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遵纪守法,主管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有改过自新的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看,被告人亦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伏法的态度有目共睹,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2、被告人无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在重庆涪陵**船务公司上班,老实本分,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分,案发前靠自己的双手在外务工养家。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其社会经验少,法律意识淡薄,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样做是违反法律,而且是触犯刑法,由于法制观念的淡薄,最终导致被告人误入歧途。但被告人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属于偶发性犯罪和临时起意,没有犯罪前的预谋和准备,人身危险性小,希望法院对此情节予以考虑。    

从本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可以看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事前并无预谋和准备,另外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未采取打骂、捆绑、卡脖子、扇耳光等暴力行为,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希望法庭对此情节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陈某的量刑建议

《刑法》第236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纵观本案,被告人系初次犯罪,且系酒后临时起意,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另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被告人上有近60岁父母,其母亲患有多种疾病,失去劳动能力,请求法庭结合考虑家庭情况以及具体犯罪情节,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游小强

2013年9月9日

分享到:

游小强维权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39-9687-3899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