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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租赁事务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来源:重庆游小强维权律师网   作者:重庆律师  时间:2017-05-17

  摘要:处理租赁事务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处理租赁事务,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应当认真研读《合同法》第十三章。并应当知道下文列出的处事原则。

  处理租赁事务,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应当认真研读《合同法》第十三章。并应当知道下列处事原则:

  遇到强制性法律规范,当事人间的约定不可违逆,否则约定无效,须依法定。例: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这样的法律规范就是强制性法律规范。强制性法律规范多用不得、禁止、必须等字眼。

  遇到任意性法律规范,当事人间的约定优先,没有约定,便依法定。例: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了由承租人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的,则由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如果没有约定由承租人来承担维修义务,则由出租人来维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样的法律规范就是任意性法律规范。任意性法律规范多用可以、但……除外等字眼。

  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可依交易习惯确定。时下法律虽然已经很是繁杂,但仍未做到俱皆程度;当事人也做不到把所有的可能性都想到并做出约定;于是交易习惯便产生作用。这也符合人们的跟从或攀比心态。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与共有人均享有优先权时,物权(所有权)优先于债权(租赁权)。例:租赁物的共有权人之一要出售属于自己的那份租赁物的所有权时,其他共有人则基于《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而享有优先权;承租人则依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享有优先权。两个优先权并存时,谁更优先?按民法法理,共有人更优。

  转租(兑)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考虑到续租实现的可能性。

  找个真正明白的人起草一份租赁合同十分必要,别舍不得代书费而自以为是,网上虽然有许多样板,但免费的东西总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对症的药方才是好方子,对症的药才是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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