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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经房东同意的情况下,卖房是否有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20

  摘要: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未经房东同意的情况下,卖房是否有效?小编给你解答。

  一、案情

  陈某夫妇,为了偿还被告王某赌债,将房产证、身份证及印章交被告王某帮其办理银行抵押贷款事宜。但被告欺骗陈某夫妇,将陈某夫妇的房产转至其名下,陈某夫妇得知自己的房屋卖给被告王某,但被告王某未支付购房款38万元。为欺骗陈某将伪造的房产证交给陈某,伪造的房产证权利人仍为陈某夫妇。2007年有人上门称陈某夫妇的房屋归被告王某所有,陈某夫妇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司法鉴定,该房产证系伪造,同时买卖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和买卖合同也是伪造的。原告为了要回自己的房屋起诉被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王某答辩原告陈某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事实是2004年原告欠银行钱,找到被告王某说要卖房,还找了中介。关于假房产证的问题,假房产证不是被告交给原告的。被告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价款办理过户,不存在恶意串通等行为。

  二、小编法律分析

  第一,双方是否具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从案件事实分析,原告陈某作为卖方并不知情自己的房屋被卖,买卖合同上卖方的签字不是陈某本人的签字。被告作为买方,并未支付房屋对价,虽然被告举证有收条,收条上也是原告签字,但金额、时间不能与买卖合同上的金额相吻合。卖方并未签订买卖合同,买方未支付对价,这表明买卖双方均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从买卖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分析。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交付时间、过户时间均是很重要的内容,但本案中买卖合同却缺少这重要的内容。还有房屋交易过户后,房屋均应实际交付,但本案中买卖房屋并未实际交付,房屋还被卖方长期实际占有使用,种种这些不正常现象均违背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

  第三,案件客观事实。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笔者分析,案件的客观事实可能是被告与原告相识,被告想办理抵押贷款,原告将自己的房产证交给被告,被告擅自伪造委托手续办理房产买卖,然后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后被原告发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第四,本案的缺陷。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仅仅是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无效,更重要的是房屋权利归还原告所有和涤除房产上的抵押。但这2个诉讼请求却被法院驳回。这样的判决,原告还不能把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因银行享有抵押权,抵押权不解除,房屋就无法办理变更登记。为什么法院驳回原告这2个诉讼请求,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法院之所以驳回原告这2个诉讼请求,是因为本案缺少一个重要的诉讼主体,享有抵押权的银行,如果把银行追加为第三人,并要求被告偿还银行欠款,这样,法院就有可能支持原告这两个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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