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咨询内容:

姓 名:

手 机:

咨询标题:

验证码:

您现在的位置:重庆游小强维权律师网 > > 婚姻家庭正文

军人离婚时特殊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20

  摘要: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不幸的家庭都各有各的不幸,当爱已成往事,人们关心最多的,往往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军人特殊财产确定归属如下:

  一、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二、明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但必须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部分。

  三、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有: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

  四、既不属于军人一方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优待金、死亡抚恤金。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不幸的家庭都各有各的不幸,当爱已成往事,人们关心最多的,往往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人们知道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属共有财产,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但对于很多“特殊财产”难以分割。特别是,近年来,部队官兵遇到的涉法问题中,离婚纠纷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有关军人离婚财产归属或分割的问题逐渐成为一个热点。军人由于身份上的特殊性,发放到军人名下的特殊费用如何确定归属?与其有关的财产性质也比较复杂,含身份性财产[1]其中所涉及的法律规定也比较庞杂。军队稳定关系国计民生,因此,法律不仅对于军婚做特别保护,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而且在财产分割时,对于军人也有特别的规定。下面与大家探讨一下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军人特殊的特殊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军人基于其职业的特殊性,除具有普通人所具有的一般财产外,也有一些特殊财产,如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退役医疗保险金、优待金、死亡抚恤金、伤残抚恤金等等。对于这部分与军人身份有关的特殊财产,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其归属。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而,根据法的效力层次理论,《婚姻法》修正之后,那个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规定及经过8年或者4年的规定不再适用。也就是在说,在2001年4月28日之后,按照法律,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不再有结婚后经过几年而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只要是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便有财产分割问题,从来没有与结婚年限有关系。

分享到:

游小强维权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39-9687-3899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