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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宝马”被追尾

来源:重庆游小强维权律师网   作者:重庆律师  时间:2017-05-03

  摘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对于交通事故的理解是车辆与人或车辆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但是如果不是由车引起的交通事故,而是由“宝马”被追尾引起的交通事故谁负责?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二、结合案例:老人“宝马”被追尾

  2015年5月1日晚七点多,浙江衢州市郊的一条省道上发生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涉事双方是一辆三轮摩托车和一匹马。事故共造成四人受伤,分别是骑马老人吴士新、摩托车驾驶员周银福和坐在摩托车后排车斗里他的妻女。骑马老人当场昏迷,醒来后回忆说当时天黑,不知为何马突然站起来,将其摔下马背。摩托车驾驶员周银福说当晚路上车不多,突然看到前方不远处隐约有马晃动时,他下意识往左打方向想从左侧超越,没想到马也跟着往左,接着他往右打方向,马又跟着往右。

  眼见就要撞上了,周银福立即踩下了刹车,但还是没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他的三轮摩托车撞到了马腿上,最终人仰马翻。三轮摩托车翻倒在地,周银福受了点皮外伤,其女脸部受伤,其妻郑雪妹受伤最重,断了五根肋骨,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三、案例分析

  1、马匹能否上省道

  关于这起事故,第一次碰上交通事故的摩托车司机周银福很郁闷,他觉得省级公路上不能骑马,都是骑马人的错。对于司机的说法,骑马老人表示不同意,觉得自己很委屈,因为自己不仅失去了心爱的马,也失去了日常交通工具。他认为,既然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这些交通工具都能上路行驶,马作为交通工具的一种当然也能上路。

  2、事故责任难认定

  关于骑马能否上路,双方争执不下。交警部门的解释是:没有设置禁止骑马通行标志的道路是允许马通行的。不过出于安全考虑,交警部门并不提倡骑马上路。

  随后,摩托车司机指责老人没有遵守交通法规,因为案发当时马跑在机动车道。而老人却说自己当时是在非机动车道上骑马的。

  由于事发地附近没有监控设备,现场也没有留下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双方的观点,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只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证明。其中证实了包括司机周银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从马匹右侧超越和三轮摩托车机械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在内的5个事实。

  3、一纸诉状上法院

  虽然交警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但是这起事故中受伤最重的摩托车司机的妻子郑雪妹还是于2016年8月12日将骑马人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4万余元。

  法官分析后认为双方均存在错误,而周银福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从马匹的右侧超越,对事故应付主要责任。

  另外,吴士新老人夜晚骑马上路非常危险,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吴士新老人赔偿郑雪妹1.7万元。

  4、保险公司愿赔偿

  赔钱后,老人的心里很是憋屈。他了解到周银福的三轮摩托车上了交强险,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他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6万元。保险公司认可了法院对事故的分析,同意赔偿老人3.6万元。

  四、法官答疑:

  1、一辆三轮摩托车撞了一匹马,这种事故在我们的交通法规中是否有所规范呢?

  以前为了解决农业问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上,专门把以牲畜为驱动力的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围。这起案件中,马跟畜力车有区别,它不带车,是纯粹的一个人。关于骑马上路的问题,当年立法条文里没有这一部分的内容。从路的技术标准上看,是不设定它的路权的;但是从法规管制上看,这一问题是盲点。

  2、您觉得有必要弥补一下吗?

  我觉得应该从两个层面上去解决这一问题。第一,现有情况下,可以考虑完善道路交通的标志和标线,树立一些禁止骑行大型饲养动物上路的标志。然而彻底解决问题,还是得回到立法上,呼吁我们的立法机关应该尽快地把这一部分内容填补进去。

  3、这起事故交警部门只出具了一份事故证明,没有做出明确的责任认定,那么吴士新老人能否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呢?

  虽说交警没有给出事故的责任认定,但是显然双方都是有一些过错的。三轮摩托车是机动车,机动车要参加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在解决事故赔付中承担重要的社会功能,所以保险公司有赔偿义务。不应该以事故的过错大小作为他赔付的依据,出了事故以后应该先去解决受害人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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