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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祸不及时报警,保险公司是否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0

  摘要:出了交通事故,没及时报警就离开事故现场,并且擅自拖车,保险公司是否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及时报警出险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

  案情:

  10月的某晚11点左右,苏州某救援服务中心接到一男子的救援电话,声称自己撞车了,车子需要救援。按照男子描述的地点,救援车辆到达后,只见一辆大众帕萨特车一头已经扎进马路伢子,车头部分撞得支离破碎,但报案的男子却不见了踪影。为了保障道路畅通,救援中心将车子拖到了附近的停车场里。第二天中午,一直没有露面的男子终于出现了,这名叫王强(文中人物为化名)的车主给拖车公司打了电话,让他们把车子送到修理厂进行了维修和定损。同时,他又报了警并致电保险公司要求对事故进行处理。保险公司踏勘现场后,却以免责条款拒绝了王强的理赔请求。王强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8600元。

  一审过程中查明,王强有报警记录为证,根据他提交的票据、定损单、维修清单显示,有理由认定这起案件的真实性。但本案的争议点在于,王强于事故第二天中午报警,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无法确定,王强的驾驶状态也无法确定。保险公司鉴于这种状况要求适用免责条款,拒绝理赔。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王强的诉讼请求。王强表示不服,认为自己已经在48小时内报警,并且对方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存在酒驾或肇事逃逸等行为,上诉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时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从王强的维修金额可以看出,这次事故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车辆损失,王强未保护现场,并擅自打电话给救援公司拖车,属于未尽到保护现场的法定义务。王强在有能力、有条件通知保险人而未通知的情形下,导致事故原因、责任等均无法查明,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对驾驶人的非法驾驶状态有明确规定,在商业保险合同条款中,对于酒驾、毒驾及服用管制药物发生事故负赔亦有明确约定。因此被保险人若要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获得理赔。首先应证明自己不存在非法驾驶的情形。

  在这起案件中,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王强在事故发生时存在非法驾驶情形,但王强存在有能力,有条件报案的情况下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原因无法确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理当由王强自行承担。本案若支持王强的理赔请求,则极易诱发道德危险,不利于弘扬遵章守法谨慎驾驶的社会风气。因此,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看,王强的理赔请求不应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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