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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7-07

  摘要:《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包括:

  (1)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A、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B、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C、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2)赔偿损失:

  A、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B、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律师提示】

  《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解读】

  ①赔礼道歉只用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除非权利人能够证明侵权行为同时侵害了其人格权利,否则权利人并无法律上依据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②基于人格权、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A、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请求权并非债权请求权,而系绝对权请求权,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B、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请求权认定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无不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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