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咨询内容:

姓 名:

手 机:

咨询标题:

验证码:

您现在的位置:重庆游小强维权律师网 > > 刑事辩护正文

属于盗窃罪的行为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15

  核心内容: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来说,实施了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属于盗窃罪的行为有哪些?下文为您详解。

  一、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该规定,下列行为构成盗窃罪: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这是刑法关于盗窃罪数额的限制。盗窃数额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2、多次盗窃。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3、入户盗窃。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

  4、携带凶器盗窃。

  对于携带凶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须是为了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则,若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若查明携带的器具确实不是为实施盗窃而携带,则更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扒窃。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二、属于盗窃罪的行为有哪些

  除刑法第264条对盗窃罪作出直接规定外,刑法其他条款和一些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下列盗特定财物的情形,如果构成犯罪,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刑法第196条第3款)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刑法第210条)

  (3)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刑法第265条)

  (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上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6)盗用他人或单位电话打境外色情电话,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关于对拨打境外色情电话定性处理的批复》)

  (7)盗窃假币、毒品等违禁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8项)

  (8)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刑法第253条第款)

  (9)非邮政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第2条)

  (10)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11)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12)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分享到:

游小强维权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39-9687-3899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