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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互赠礼物产生的纠纷

来源:重庆游小强维权律师网   作者:重庆律师  时间:2018-01-29

  摘要:恋爱期间相互赠与对方礼物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分手,那些礼物该如何处理呢?在法律上来说,这些赠与的礼物需不需要归还呢?小编为您解答!

  恋爱期间互赠礼物的现象非常普遍,分手时双方产生的纠纷也不少。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恋爱期间互赠小礼物。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2)在恋爱期间互赠贵重物品。恋爱期间赠与贵重物品,双方分手时可以缩回。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3)恋爱期间赠与“彩礼”。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恋爱期间“承诺”赠予,但实际未赠与。恋爱期间,一方因为一时的激动或爱情冲昏了头脑,挥笔写下《赠予***协议》等书面协议,承诺赠予,但后来因意外分手,受赠方并未实际获得赠予的,即便双方签署过赠予协议,法院也不支持该赠予关系。因为合同法中186条中规定的赠与合同是“要物合同”,在实际赠与之前,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予。

  (5)如果恋爱期间承诺赠与房产这种重大财产,后来分手或婚后离婚,如何处理?对此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和《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可以撤销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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