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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申报工伤?

来源:重庆游小强维权律师网   作者:重庆律师  时间:2017-03-26

  摘要:职工在工作中受伤,买了工伤保险的,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工伤人员的治疗和康复机构该如何选择?护理费如何支付?我们一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那么若是在工作中受伤,由谁来进行工伤申报?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个人呢?工伤人员的治疗机构如何确认?护理费由谁来支付?

  一、谁来申报工伤?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人员的治疗和康复机构的选择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三、护理费由谁出?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标准划分为三个不同等级支付: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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