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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买卖合同的相关知识理解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13

  核心内容:生活中,买卖合同的种类各有不同,那么特种买卖合同的内容有什么不同呢,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我国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特种买卖合同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相互返还财产,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注意以下几点:

  1.此条款是强制性条款,目的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五分之一只针对出卖人而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未付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四分之一时,出卖人才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合同没有约定,如果未付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四分之一时,就可以行使货币的出卖人享有的权利是不可以的。

  2.买受人未支付价款达到“全部”(非分期付款部分价款)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享有两项权利:(1)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

  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多与所有权保留联系在一起,但并非所有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都会有所有权保留。

  (二)样品买卖合同

  对于样品买卖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但要与样品一致,而且应当与关于样品质量的说明一致。

  2.即使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一致,但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仍要求其交付的标的物具有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如果不符合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的,仍承担违约责任。

  (三)试用买卖合同

  1. 买受人的认可与否,不需要附加任何条件,凡是附加条件的,均不属于试用买卖合同。

  2.试用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其生效条件就是买受人的认可。

  3.试用期间由当事人约定,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4.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此外,如买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进行处分行为的,也视为同意购买。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

  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作为要约对待。在作为要约对待的情况下这些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

  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预售,属于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因此出卖人必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预告登记办理手续与否,不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

  3.被拆迁人的优先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当予以支持。

  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解除。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

  5.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在下列情形下,由于出卖人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6.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

  (1)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2)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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