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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来源:重庆游小强维权律师网   作者:重庆律师  时间:2015-04-25

   

 

尊敬的审判长、国家公诉人:

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被指控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进行了阅卷并会见被告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的人生危险性及主管恶性较小,其不具有太大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的案发完全是由于被告人怀着侥幸的心理驾驶机动车,但从案发可知,被告人驾驶面包车其车内并没有搭载其他人,另外就是虽然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但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这与其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明显的区别。

2、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

纵观本案从案发到审查起诉,再到今天的审判,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相当好的,随时接受各办案部门的传唤,也是相当诚恳的,当然这一点也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可。从案发至今, 被告人能够如实、彻底的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醉驾行为,说明被告人在案发开始即已充分认识到醉驾行为的危害性,有彻底悔改的良好愿望。

3、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表示认罪。

从案发至今,被告人至始至终都已积极端正的态度配合调查,对自己无意间造成的醉驾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忏悔和自责,这一诚恳的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认可。

4、被告人系初犯。

从被告人的人生经历上看,被告人一向遵纪守法,至本案案发前,被告人没有任何不良记录。

三、客观实际情况

1、被告人目前为“某某公司”一名工人,从该公司出具的被告人的“工作表现证明”看,被告人平时工作积极主动,兢兢业业,积极上进,其本身是一名为涪陵积极建设做出贡献的一名最基层的工人,由于此次怀着侥幸心理导致案发,其本人也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与被告人的会见谈话中,被告人多次谈及此次对不起自己的父母,对不起公司领导,并决心戒掉饮酒的不良习惯,全身心投入工作中。

2、被告人目前上有60多岁的爸爸、妈妈在老家,他们也需要人照顾,其姐姐也外嫁他人建立自己的家庭。被告人的妻子也待业在家照顾8岁的孩子,全家5口人的生活全靠被告人的工资收入予以维持,如果此次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并接受关押,其全家在几个月的时间内将失去唯一经济来源,也会给8岁的儿子带来阴影,并且被告人可能面临丢掉工作的后果,这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负担。

四、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针对本案的案情本身,被告人经血检结果为每100ml乙醇含量205.8mg,其量也较大,但距离规定具有法定情节判处缓刑的临界点也较近,加之被告人的该次犯罪行为没有带来更大的社会后果,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真诚悔罪是有目共睹的。另外被告人也愿意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应缴的罚金以减轻对自己的处罚,加上被告人平时的工资表现良好,其家庭较为特殊,为不给社会带来更大的负担,建议法庭量刑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判处拘役4个月,并适当延长缓刑考验期,这样既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也能有效的打击犯罪,更能给被告人一个长期的警示,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在改造期间,全身心投入工作,为涪陵做更大的社会贡献,真诚回馈我们的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谢谢法庭!

 

 

辩护人: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  游小强律师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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