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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双方不属于“赔偿权利人”

来源:重庆游小强维权律师网   作者:重庆律师  时间:2017-03-26

  摘要:赔偿权利人 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同居关系双方属于赔偿权利人范围吗?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案情:刘某与李某自由恋爱,于1998年开始同居生活,2000年生育一女刘琳。为养家糊口,刘某离开了家人外出打工。2011年3 月11日,刘某在高速路某标段某公司打工时因公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刘某家属与该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570000.00 元,赔偿款打在了死者兄弟刘政账户。办完丧事后,死者的父母及兄弟拒绝分割补偿金,李某和女儿刘琳一起将死者的父母和兄弟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依法分割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同居关系不在近亲属之列。我国《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双方才互为家庭成员,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夫妻关系是基于事实上、程序上(婚姻登记)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因刘某和李某未履行合法的程序,双方仅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所以不存在亲属关系或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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